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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委員會 – 職權範圍書

 
董事局提名委員會是董事局下設立的專門機構,主要負責對公司董事及須由董事局聘免的高級管理人員的人選、選擇標準和程式進行研究並提出建議。

1. 成員

1.1  提名委員會成員由五名委員組成,其中獨立非執行董事占大多數。

1.2 提名委員會設主席一名,由董事局主席或獨立非執行董事委員擔任。

提名委員會委員(包括主席)人選,由董事局主席、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獨立非執行董事、或者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經董事局選舉產生。

提名委員會委員的任期以委員的董事職務任期為限,委員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委員會人數不足第(一)項規定之人數之日起的三個月內,董事局應根據本條規定補足委員人數。

提名委員會設秘書一名,由董事局委任。


2. 會議

2.1  提名委員會每年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2.2  任何會議之通告均須於該會議舉行前十四日發出,惟全體成員一致豁免有關通告則除外。無論發出通告期限之長短,成員出席會議即被視為該成員已豁免會議通告之所需期限。倘續會少於十四日內舉行,則毋須發出任何續會通告。

2.3 提名委員會會議由過半數委員出席即可舉行。

2.4  會議可由成員親身出席、透過電話或視像會議之形式進行。成員可透過會議電話或容許全部與會人士聆聽對方聲音之類似通訊器材參與會議。

2.5  於任何會議提呈之提名委員會決議案,須經由出席成員以大多數票通過。

2.6  經由提名委員會全體成員簽署之書面決議案,其效力及作用與決議案於正式召開及舉行之提名委員會會議上通過無異。

2.7  完整會議記錄須由提名委員會之秘書備存。會議結束後,須於合理時段內將會議記錄之初稿及最終定稿發送予全體成員,初稿供成員表達意見,最終定稿則作其記錄之用。會議記錄須公開予董事查閱。


3. 出席會議

3.1  應提名委員會之邀請,行政總裁、外聘顧問及其他人士可獲邀全程出席或部分時間出席任何會議。

3.2  只有提名委員會成員方有權於會議投票表決。


4. 股東週年大會

4.1  提名委員會主席或提名委員會另一成員須出席本公司股東週年大會,並準備回應股東有關提名委員會事務及職責之提問。


5. 職責、權力及酌情權

提名委員會應有之職責、權力及酌情權如下:

5.1  至少每年檢討董事局的架構、人數及組成(包括技能、知識及經驗方面),並就任何為配合本公司策略而擬對董事局作出的變動提出建議;

5.2  物色具備合適資格可擔任董事的人士,並挑選提名有關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局提供意見;

5.3  評核獨立非執行董事的獨立性;

5.4  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主席及行政總裁)繼任計劃向董事局提出建議;

5.5  若董事局擬於股東大會上提呈決議案選任某人士為獨立非執行董事,有關股東大會通告所隨附的致股東通函及╱或說明函件中,應該列明董事局認為應選任該名人士的理由以及他們認為該名人士屬獨立人士的原因。


6. 匯報責任

6.1  提名委員會須於每次會議舉行後向董事局作出匯報。


7. 權限

7.1  提名委員會獲董事局授權,於有需要時可尋求專業意見。
附註:可經由公司秘書安排尋求專業意見。

7.2  提名委員會須獲提供充裕資源以履行其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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